秘书处

关于报送工程管理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11-16    点击:

工程管理教指委秘〔2011〕1号

各工程管理专业学位培养单位:

现拟于2011年11月下旬在北京召开第一届全国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讨会,会议通知另发。

请根据“关于转发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11〕34号)的要求(具体见附件一),报送你单位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

为便于联系,请将你单位联系人等信息(具体见附件二)一并报送。上述信息请于10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箱传至gcss@meng.edu.cn。

全国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网站将于11月18日正式开通,网址:www.mem.edu.cn。欢迎届时登录浏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全国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清华大学研究生院。鉴于目前尚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公章,因此,教指委印发的通知和文件均由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代章,特此说明。

全国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代章)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处

附件一

关于转发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

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学位办〔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部委属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了《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现将该指导性培养方案转发你们。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转发所在地区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请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于2011年8月底前报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附件:《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试行)》(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二

2011年工程管理专业学位培养单位通讯录

培养单位代码:

培养单位全称:

单位通信地址: 省(市) (市)

邮政编码:

培养单位主页地址:

工程管理专业学位培养学院全称:

研究生

主管部门

负责人

姓名

手机

电话(区号)

传真(区号)

电子邮件

研究生

主管部门

联系人

姓名

手机

电话(区号)

传真(区号)

电子邮件

工程管理专业学位培养学院负责人

姓名

手机

电话(区号)

传真(区号)

电子邮件

工程管理专业学位培养学院联系人

姓名

手机

电话(区号)

传真(区号)

电子邮件